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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隊開口,打斷,「這個維護乙方的經濟利益和名譽,就放在李晉九身上,萍生火作為甲方,曾經在監控畫面下留下,以李晉九曾經賭博,不良嗜好,並且遺留巨額欠款為要挾,那萍生火是不是違反了合同。」

丁律師十分理智,要准字眼,「首先,任何不法侵害的發生,違反合同條款的發生,都需要甲方,乙方,已經做出了實際性的行為,言語,並且有物證,或者是提前公正的證據,鄭隊您說的要挾,就是在事情沒有發生前,甲乙雙方的博弈階段。」

「沒有實際發生,無法作為證據,無法產生違反合同條款的發生。」

鄭隊被繞進去了,這個律師啊,這個職業人家就是能言善辯的,讓人敬佩,但有一點,那就是聽不懂,恬恬看鄭隊一臉蒙,簡言,「鄭隊,丁律師的意思是,萍生火還沒有把李晉九賭博的事情說出去,沒有違約合同。」

丁律師一笑,「對的,恬恬理解的很好,現在,我們進入,關於解除權,合同約定,甲方未履行以上我重點解釋的兩條約定義務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也就是鄭隊您剛剛說的,要挾的事情發生,那李晉九就是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但,根據鄭隊和許檢驗剛剛總結,這個乙方,是不懂法的,回到以上解除權的解釋,若經紀公司違反利益分配義務及對藝人的宣傳推廣義務,藝人有權解除合同,上面的條款,主播沒有播放量,和星途傳媒公司本身就是有關係的,公司本身就沒有提供良好創作環景。」

「根據我多年處理藝人糾紛案,對藝人主播而言,分配經濟收益與宣傳推廣是其最為關心的兩項權益,也應為經紀公司傳媒公司的主要義務,落回星途傳媒,分配經濟收益與宣傳推廣兩項權益,它都沒有做好,所以這個星途傳媒留不住主播,甚至有主播為了擺脫十年合同,選擇死亡。」

「《安州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星途傳媒起訴員工視頻運營崗位池墨耀合同期間違法提出離職案件》 完全是一個錯誤的打官司方式,藝人主播主動解除經紀合約而不負違約責任、無需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條件,這是許檢驗想要的,不支付三倍賠償金的立足點。」

「第一,藝人應該具有解除權,解除權在該案中為約定解除權,但同樣也應該包含法定解除權,藝人只有具備解除權,其解除行為才具備正當性、合理性,才不會違反合同嚴守的原則,否則即構成根本違約。」

「在星途傳媒合同中,有很多不健全的法律條款,其中這個解除權,是個重點,而星途的主播藝人,基本上合同沒有提起的,都默認為自己並不享有這個權力,但根本這個權力,是國家強制規定的,高於星途傳媒合同的存在。」<="<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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